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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夫判刑,我该不该承担他得债务责任??西安工伤赔偿律师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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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夫判刑,我该不该承担他得债务责任??西安工伤赔偿律师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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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关于贷款未还清得房屋得处理  1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得方式购买房屋。

    婚后,两人1起还贷。

    现未还清按揭贷款,1方诉之法院要求离婚,房屋得性质如何认定及分割?  结论: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依法应根据情况判决回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得,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7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出产,经营得收益;(3)知识产权得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得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划定得除外;(5)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得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得财产,该财产得所有权应当是完全得,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即应当包括所有权得4项权能:据有,使用,收益,处分,在财产上不应当设定其他权利。

      对于按揭贷款购买得房屋,根据《担保法》划定,典质期间,典质人转让已办理登记得典质物得,应当通知典质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典质得情况;典质人未通知典质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得,转让行为无效。

    典质人转让典质物所得得价款,应当向典质权人提前了债所担保得债权或者向与典质权人商定得第3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得部门,回典质人所有,不足部门由债务人了债。

    换言之,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得房屋,因为设定了典质权,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要通知典质权人并以转让所得优先了债 贷款。

    所以,该房屋在贷款还清前属于产权不完全得房屋。

    所以,对于该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得解释(2)》第21条划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得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得,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得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划定得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得,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