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西安工伤赔偿律师西安工伤赔偿律师
[案情] 原告:蒋某 被告:某县某行政机关 案由:履行发放特别慰问金法定职责。
原告蒋某诉称,自1993年年底以来,自己就与被告单位得职工朱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至1999年朱某因公牺牲,2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是朱某得配偶。
根据《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津贴金和特别慰问金治理暂行划定》得划定,原告蒋某可以以朱某配偶得身份享受被告应当向原告蒋某发放得朱某因公牺牲后得特别慰问金,而被告至今未履行该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自己已经根据相关划定向朱某得父母和儿子发放了自2004年以来得特别慰问金,而原告蒋某未向被告提供其与朱某生前系正当夫妻关系得证实,且被告无权确认原告蒋某与朱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得法定职责。
第3人朱某得父母和儿子述称,原告蒋某与朱某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蒋某不能享有领受特别慰问金得权利。
[不合]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1行政诉讼案件。
从以上案情先容可望出,原告蒋某与朱某生前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是本案得焦点所在;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则应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发放特别慰问金得法定职责,其履行行为是否正当;若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则被诉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发放特别慰问金得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行为。
本案作为行政诉讼能否确认朱某与原告蒋某得事实婚姻关系,即成为了本案1大难点所在。
有1种观点以为,行政诉讼审查得是详细行政行为得正当性,介入诉讼得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治理相对人,不涉及同等民事主体之间得民事纠纷,所以详细到该案,只能审查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得正当性,不合错误原告蒋某与朱某得身份关系入行确认。
故行政审讯在法无明确划定得情况下是不涉及对由民事审讯处理得确认之诉得处理。
另1种观点以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得同时,可以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联系关系得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
固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现行法律尚未对此有明确得划定,但《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划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轨制。
既然与民事诉讼差异较大得刑事诉讼可以“附带”,那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如斯得接近,就更应该可以“附带”了。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笔者以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轨制可以保障当事人得正当权益,节省诉讼本钱;可以进步审讯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是顺应时代发铺得趋势。
详细到本案,不但要全面审查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得正当性,还应对原告蒋某与朱某得身份关系入行确认。
从前面得案情先容可以望出,假如不可以附带民事,则有两种可能:1,中止行政诉讼,告知提起民事诉讼对蒋某与朱某得身份关系入行确认后,才恢复行政诉讼案件得审理。
即只有对蒋某与朱某得身份关系入行确认后才能继续审查行政行为得正当性。
2,若以原告不能证实自己是适格主体判决驳归其诉讼哀求,则原告要维护自己得正当权益就需证实自己是行政诉讼中得适格主体,即需要证实自己与朱某是配偶关系,那么原告蒋某仍必需再提起1个民事确认之诉,确认蒋某和朱某是事实婚姻关系。
可是两种可能则均不可能,由于涉案中得朱某已经牺牲,没有明确得被告,民事诉讼则无法起诉。
所以绝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现行法律尚未对此有明确得划定,人民法院也只能归回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来,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能更好得维护当事人得正当权益,并有效得节约诉讼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