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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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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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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效力,传真,合同

    跟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铺,如今双方签合同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入行,减少了双方奔波在路途中的时间,也节约了合同承担。

   但是以这种方式来签合同的也存在一个题目,那就是合同的效力题目。

   毕竟传真件合同效力如何?请阅读下文了解。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准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划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11条划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划定有,民事流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商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商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

   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正当。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前提,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题目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

   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详细情形来分析。

   由于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划定第49条划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入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

   第69条划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第70条划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2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实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依据上述法律的划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形式的证据证实力是不同的。

   假如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题目的。

   但是,假如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需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实合同传真件的效力。

   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个复印件,假如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实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实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实双方是按照传真合同的商定履行了交易事项。

   第一方面是比较轻易证实的,好比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实,收款证实, 转账证实等,是可以证实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

   第二方面证实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实双方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了交易事项。

   这时候需要业务职员做好电文数据保留工作,做好证据保存。

   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去来邮件,传真,以及短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留下来,在泛起争议时,用以作为辅佐证据。

    因为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常常泛起笔迹不清,内容恍惚等情况,并且轻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轻易受到质疑。

   传真件原件的核对经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点。

   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去去也成为法庭调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

   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险,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绝量做到有备无患。

   但是从民法通则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能够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正视保留原件。

   如前合同条款的商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

   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归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实践中,对传真件的定性为原合同的复印件,由于可能缺少双方公司的鲜章,所以传真件合同的效力一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商定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这样的做法也并不能规避传真件带来的一些效力风险。

   所以各位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是需要使用传真件的话,一定要考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