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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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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 来源 : * 作者 : 定兴律师

村民小组

1.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

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