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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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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 来源 : * 作者 : 定兴律师

受贿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

后,依照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了解本案案情。

在今天下午的审理中,我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某构成受贿罪,但除数额外,其它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李某某收受林某5万元人民币,并非索贿。我注意到公诉书并没有指控李某某索贿。辩护人赞同公诉机关实事求是的态度。同时提请合议庭注意李某某收受林某5万元人民币是被动的收受他人的钱财。所有均表明,李某某从未向林某开口要钱。

2)李某某收受林某5万元人民币,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权,只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

林某在起诉卷第78页交待其送钱给李某某的动机时说:

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李某某是某某中行的副行长,是这个工程项目基建小组的成员之1,经常到工地察看工程进度,同时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拔付,所以送钱给她。据当时行长谭某某的交待(起诉卷P86-87),施工方领取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填好工程进度表,交由基建小组的朱*烈签名后,就交给副行长李某某审批签名,然后由行里的财务人员办理转帐。工程款的支付,李某某都会跟我说,至于我是否在工程进度表上签过名,我就记不清楚了。

但在本案中,检方不能提供出有李某某签字审批工程款的书面证据。这不能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是在谭某某的授意下直接进行拔行的。也就是说,在审核工程款的过程中,李某某这个环节在程序设计上是存在的,但实际中是否被越过,还难以认定。虽然,1些供述材料表明,李某某批过字,但仅凭口供确定,在证据上是有缺陷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检方只能证明李某某拥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职务,但不能证明李某某实际行使该职务而收受他人钱财。

也就是说,林某向李某某送钱,主要是受李某某所在职务的影响,而李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利用的也正是这种职务上的影响。这两者之间,在犯罪情节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3) 李某某并没有为**公司实际谋取利益。李某某收受了林某5万人民币,但各期进度款的支付,并没有超越合同、协议规定的工程实际进度。因此,辩护人认为检方的证据只能证明林某送给李某某5万元人民币,但不能证明李某某收受这些钱财与其审核付款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李某某因收受这些钱财而通过审批付款为林某或**公司谋取了利益。因此,李某某并没有利用自已的职务为林某或**公司实际谋取利益。

4)李某某收受林某5万元人民币,但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根据19**年4月26日3亚市审计局3海审字(19**)第**号审计报告,该工程总造价为29,699,937.01元,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