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辩护词
* 来源 : * 作者 : 定兴律师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刘某甲、陈某某遗嘱
继承纠纷案的1审代理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表如
下代理意见。
涉案房屋原系刘某乙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
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1人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1、刘某乙去世前,涉案房屋系刘某乙与原告的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系在刘某乙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
系共同财产。刘某乙的遗嘱中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处房产是我和我的妻子周某
某的共同财产。”
2、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1人继承。
2013年7月21日,刘某乙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遗产的部分由原
告独自1人继承。
2013年8月30日,刘某乙不幸去世。《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故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1人继承。
3、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如前所述,原告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且根据《民法典》第230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继承开
始时即取得所有权;而原告本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对其余部分享有所有权。故涉案房屋的所
有权属于原告。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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