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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4方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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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4方面完善

* 来源 : * 作者 : 永顺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修正案(9)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4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

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定性尚等司

法解释的出台。

44、将刑法第383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

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

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