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得诉讼行为能力西安工伤赔偿律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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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得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身入行诉讼流动,以自己得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得法律上得资格。
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得人,固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办署理人委托代办署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得必要前提,因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得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得诉讼行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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