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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甚破产宣告及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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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甚破产宣告及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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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甚破产宣告及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在泛起了法律上划定的破产原因,由法院对负债企业已经达到破产的状况,以裁定作出法律上确认的一种法律轨制。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休止出产经营流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出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治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 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刻通知采取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职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职员,财产保管职员必需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了债;抛却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