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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之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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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之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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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终止,不同之处,解除

     在法律上,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外,它们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好比,是否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这种行为发生的情形不同,等等,下面,随律师365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泛起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需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泛起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回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泛起,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泛起,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前提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入行分析: 1,意定解除: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前提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铺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划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前提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划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前提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峻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前提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峻违法用人单位规章轨制,或存在其他严峻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在泛起经营难题等情形,需要裁减职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划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泛起,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详细情形作出明确划定。

     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详细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划定。

     该法第44条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落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泛起劳动合同法划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解除有哪些不同的法律解答。

     从上文可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望,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回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究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回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前提,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碰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和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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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5-1600:04:02”,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