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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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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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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假如债务人未按商定偿还债务或拒不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既有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也有在民事诉讼存续期间行使撤销的权力。
关键词: 撤销,行使,诉讼,前提假如债务人未按商定偿还债务或拒不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既有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也有在民事诉讼存续期间行使撤销的权力。

     但是债权人所行使的撤销权并不是无穷制的任意行使,必需知足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才可。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先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知足的各项前提。

     按照《合同法》的划定,要行使撤销权必需具备相应的主观和客观前提。

     
这个主观和客观前提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来说的。

     1,从债务人来说,应该具备的客观前提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债权没有成立,无所谓侵害债权;债权已经消灭,即不存在了,更谈不到侵害债权。

     因此,必需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消灭之前。

     与此同时,债权必需是正当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债权为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这里可能有合法的使用财产入行正常出产和糊口的行为,是法律所答应的。

     可能也有挥霍铺张的行为,是分歧法的,但有时又是难以发现和制止的。

     而法律上的行为,如抛却到期债权,向自己的债务人表示对债权不再追偿或者是转让财产,将自己的金钱给他人或将自己的有形财产如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转移给他人。

     不论是有偿的仍是无偿的,就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题目。

     假如债务人的抛却和转让行为导致债务人的了债能力降低,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具备了撤销权的前提。

     (3)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抛却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假如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还在酝酿之中,是他的一种意向或者是言论,并未实际付诸实施,不能实施撤销权。

     (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

     危害债权和对债权造成危害是指债务人确实减弱或由此丧失其了债债务的能力以致于无力履行债务。

     主要表现是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障碍,如抛却到期债权,免除他人债务,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低价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担保(典质,质押,留置等)。

     与此同时还应留意,并不是一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是应该以实际已经危害债权或可能危害债权为尺度。

     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和到不能履行偿还债权人。

     假如债务人在实施行为后仍旧有足够的财产了债欠债权人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

     但有一个题目,这时候债权人去去仅望到自己的债权,并不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债务。

     假如经由了解发现债务人还有大量其他债务,有证据证实其确实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就应该可以提出撤销权诉讼。

     2,实施撤销权的主观前提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务。

     当债务人不合法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前提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当债务人实施不合法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时,必需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前提,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利益受损的债权人,而知足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前提必需是债务人的行为主观上存有恶意,客观上会对债权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

     需要留意的是,债权人在诉讼存续期间所提出的撤销权行使对象是法院,而非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