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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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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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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一,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关键词: 抗辩权,履行,不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一,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如下: 第一,双方当事人基于统一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应由当事人双方特别商定。

     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划定履行顺序,可以依交易习惯来确定。

     假如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应当推定当事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暂时抗辩权,它只是阻止对方当事人哀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哀求权的消灭。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后,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切当的证据证实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合用前提如下: 第一,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因异时履行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特别商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切当的证据证实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划定了详细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贸易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划定了两项义务: 一是举证的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必需有切当的证据证实对方具有法律划定的不能或不会履行的情况。

     二是通知的义务,假如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因此支出不必要的用度,甚至可能导致各种合同纠纷。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述可知,当双方要利用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来互相约束对方的时候,要提前了解好上述材料,查望这两项权利是否有对自己有利的情况,然后再必要的时候望准对自己有利的时机,并且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入行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