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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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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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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甲方(供货商):乙方(零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老实取信的原则,就商品
关键词: 安徽省,供销,合同,商品

      甲方(供货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老实取信的原则,就商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品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答应的商品。

     1,商品相关资讯必需真实,齐全,正当,包括商品种别,品名,品牌,规格,出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尺度,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甲方必需是企业法人。

     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实,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出产,代办署理,批发或入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3,入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立。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格,出产经营本钱,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

     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

     (促销,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4,甲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什物样品及相关仿单。

     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划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出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尺度,质量检修合格证实,使用仿单,出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商品必需使用准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需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商品包装用度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归收。

     6,甲方必需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商定的质量尺度。

     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执行;无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按照通常尺度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尺度执行。

     第二条供货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需向甲方提供同一制作的订单,提前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需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出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目,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详细内容。

     3,甲方在接到订单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确认);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需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平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需在传真前加盖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昭示的保质期的2/3;对入口商品,如保健品,食物,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食物等可酌情延上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甲方不得强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销售其它供给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用度: (1)以签定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用度;(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给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用度;(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给商收取超过实际本钱的条码费;(4)店展改造,装修时,向供给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给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用度;(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用度。

     8,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有关部分举报。

     第三条货物验收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运输方式: 运输用度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1,甲方提供的必需提供交付标的物单证和有关资料。

     2,乙方在货到后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入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尽接收。

     3,验收手段: 验收尺度: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的内在质量题目,必需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5,质量异议必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需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条商品促销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周转和销售。

     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流动,同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用度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

     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给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商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尺度,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乙方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进帐,向甲方开具发票,按划定纳税。

     5,乙方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向供给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尺度。

     乙方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甲方返还未提供服务部门的用度。

     第六条商品退换货1,乙方退,换货必需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入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归清退商品。

     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归所退商品时,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

     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需通知甲方,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

     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货商有权拒尽退货: (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损毁,变质或过时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给商造成的损失;(2)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给商造成的损失;(3)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入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七条对帐与货款结算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支货款(2)货到付款(3)展货后定期结算货款,展货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