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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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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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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口头,法律效力,合同

    口头合同实在指的就是双方确当事人通过电话等的口头形式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等的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

   那么关于口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56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口头合同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

   关于合同形式是否应当成为合同效力的要件,我国在《合同法》施行之前,一直采用合同形式要件主义,即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划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ζ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划定,涉外经济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答》更明确了用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与之相反,《公约》对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持肯定的立场。

   《公约》第十一条划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实,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前提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实."《公约》之所以这划定,是基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划定合同形式可以制约合同效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不要求合同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统一样,发价一经接受,即为有效。

   《公约》这一划定与我国当时夸大合同形式要件的立法理念冲突,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条款及与上述条款内容有关的划定声明保存,表达了我国反对以口头形式订立,修改,废止合同的态度。

   该项保存声明有效地避免了海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法律冲突,保持了司法上的同一性及可操纵性。

   然而时过境迁,《合同法》的泛起打破了原有的不乱格式。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的第十条划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一划定可以视为我国在立法上将合同形式由生效主义转变为证据主义,即合同形式只是证实合同成立的依据,而不能把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实现了与《公约》的接轨。

   在这个题目上,我国立法甚至没有依照"法不溯及既去”原则,而是按照《合同法》在合同效力题目确立的"从新”原则认定合同效力,即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合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合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合用《合同法》,以此入一步扩大了有效合同的范义。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口头合同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更加深进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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